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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沂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出台

2015-08-27 13:43 来源:临沂市食品工业协会

近日,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,鼓励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,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,临沂市食安办印发了《临沂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奖励办法)。

奖励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:适用于对临沂市境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、食品生产、食品流通、餐饮服务、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。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,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资金的保障等工作。

奖励办法规定了举报途径:举报可以采取来人举报,电话、传真、电子邮件举报,信函举报,其他途径举报等,且鼓励实名举报。

奖励办法规定了可予奖励的范围:举报九种违法犯罪行为,并经查证属实的,可予以奖励。一是在食用农产品种植、养殖、加工、收购、运输过程中,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;二是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,违法制售、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,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;三是收购、加工、销售病死、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,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;四是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,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;五是生产、经营变质、过期、混有异物、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;六是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、厂址,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;七是违法生产加工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,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、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;八是应当依法取得许可,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;九是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。

奖励办法规定了四个奖励等级: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,积极协助现场调查,能够详细提供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的,为一级奖励,按涉案货值金额的9%奖励举报人;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,协助查处工作,举报现场物证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齐全的,为二级奖励,按涉案货值金额的6%奖励举报人;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,仅提供违法线索,协助查处工作的,为三级奖励,按涉案货值金额的3%奖励举报人;仅提供案件线索,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,经查证属实的,为四级奖励,按涉案货值金额的1%奖励举报人。

同时,奖励办法还规定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 万元。

《临沂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(试行)》的出台实施,必将加快临沂市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推进力度,对保障全市食品安全将起到重要作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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